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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蔡弦倫 - 公告 | 2024-05-30 | 人氣:378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2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46215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規定,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外,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依同點第2項,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三、針對學生無正當理由經查攜帶危險器械者,請依學生輔導法啟動三級輔導機制,並視個案情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處理,至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危險器械,則請依同法第18條第7項規定,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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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701966_1133065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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