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4條規定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