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1年7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113067281號函辦理 (計達)。
二、旨揭得採行之暫時處置作為態樣如下列,請依個案實際情 形及需要,擇採之。
(一)採送教評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方式:依教 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4條第1項第7款至第 11款情形或第15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服務學 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3個月 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 聘期間1次,且不得逾3個月。
(二)採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方式:
1、疑似性平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為保障事件當事 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於必要時得採取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 助其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 制。前述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疑似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為保障 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彈性 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並積極協助其教學或工 作,得不受請假或其他相關規定限制之處置。前述必 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 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學校有必要避免師生接觸時之情境脈絡,得評估採行之暫 時處置態樣作法(含停聘前或召開會議後確認不停聘)可 採下列權宜措施為之: (一)暫時調整職務之方式:依校內教職員工職務性質與擬調 整職務教師得互調或綜合調整相關人員方式辦理。
(二)暫時調整教師上課班級方式:學校得以其他適合教師兼 任該班級之授課方式因應,且於符合教育部101年3月9日 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等函之規定下安 排。
(三)暫時調整當事人學生之上課班級或課程方式:學校應以 學生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經家長(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該堂課程請該生可暫時至其他班級上課,或該堂 課程得至學校輔導室個別教學,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