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8條(如 附件1)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 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 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公告(如附 件2、3)各1份,請協助向所屬單位、業管事業單位及公 (工)會、民眾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 辦理。
二、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 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 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