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本局修正「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並於112年3月6日起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52號函、112 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90號函及112年2月21日臺 教授國字第1120025193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於112年2月1日、2月9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施如 下:
(一)112年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篩檢時機之規 定,取消原入境當日或自主防疫第一天或匡列為接觸者 當天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 之規範,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使用家用快 篩試劑篩檢」。
(二)112年2月20日起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 定,指定場所(醫療照護/公共運輸),規定仍應戴口 罩,特殊情境(有症狀/年長或免疫低下/人潮聚集 等),建議要戴口罩,其餘場所(不含校園)自主決定 戴口罩。
三、本局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112年3月6日 起調整部分校園防疫措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佩戴口罩:
1、校園室內外空間及場域,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 定,各級學校得視場域性質(游泳池、室內各場館、 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經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 並取得共識後,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2、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在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 識後,於具特殊性場域(如烹飪教室、實驗室或廚 房),或部分課程(如餐飲實作課、有衛生安全規範 之相關課程)有相關需求時,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取佩 戴口罩措施。
3、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不強制佩戴,由師生自行決定, 尊重師生自主意願。
4、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 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 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二)自主防疫者及自主應變對象入校規定:
1、自主防疫者: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可入校上班、 上課(學校無須檢核快篩結果);如出現症狀則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
2、自主應變對象:無症狀可正常上班上課,並可依實際 使用需求向學校申請快篩試劑,於出現症狀時篩檢 (學校無須檢核快篩結果),並建議佩戴口罩;快篩 陽性,應儘速就醫。
四、另考量國內疫情持續穩定可控、配合社區防治措施穩健開 放,對學校營運的衝擊趨緩,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 本)」將自前述指引施行日112年3月6日起停止適用。
五、請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 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 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六、檢送「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 炎防疫教育總指引」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