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10147886號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含附件)影本、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勞動部範本)、OO公司/機構/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本府勞動局範本)各1份 (23739712_1110147886_1_ATTACH1.pdf、23739712_1110147886_1_ATTACH2. pdf、23739712_1110147886_1_ATTACH3.pdf、23739712_1110147886_1_ATTACH4. odt)
主旨:有關勞動部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 定,,並請協助於適當時機宣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1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4364號書函轉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條4字第 11101410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 份。 二、茲將前開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函規定摘述如下: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 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 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 本(如附件),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二)所稱糾正及補救機制,旨在課以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 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 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 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 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 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 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 中。又雇主應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 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三)另雇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 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 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此外,雇主應實 施防治職場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宣示事業單位禁止任何 性騷擾發生,並提供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 以建立受僱者面臨職場性騷擾時應對之基本知能。
三、另查本府勞動局亦訂有「OO公司/機構/機關『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109年 11月修訂)(隨文檢附),請各機關學校確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勞動部及本府勞動局所訂範 本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