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送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等各1份,請協助持續宣導周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1月21日北市環空字第 1113074047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 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要 求進入區內之特定柴油車需符合相關規規範,環保局雖已 透過其他多元途徑宣導,然仍有違規情事發生,故請貴校 惠予協助持續宣導,以免民眾觸法。
三、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 焚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四、進入上開管制範圍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如出廠滿3年 (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者,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 元以下罰鍰(網站專區:https://www.dep.gov.taipei /cp.aspx?n=2F85B78167FC155E&ccms_cs=1)。
五、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排煙檢測,取得優級自主管理標章(線上預約網站:https://mobile.epa.gov.tw/dce /checkinonline1. aspx),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服務專線:02-27208889 分機7250或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