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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等規定辦理。
二、本校資方代表:總務主任(並擔任主席)、幼兒園主任、人事室主任等3人。
三、本校勞方代表:羅君星、王婷慧、黃秀雲等3人。
四、本校勞方代表備取1:廖昭達;備2:何珮瑜。
五、任期111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