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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111年8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33040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場所、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8月18日發布111年地方選舉公告,爰貴機關學校應依上開規定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