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7月11日北市衛疾字第1113153603號 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定期體檢胸部X光異常追蹤對象涵括在學學生、新生及 教職員工。
(二)若學校(園)接獲前述對象體檢胸部X光報告與結核病相關 異常者,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通報校安系統及校 園傳染病通報系統,並同時通知異常者於2週內就醫複診 或轉介治療。
(三)校方接獲體檢報告1個月內將複診結果回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若發現已報備衛生單位之體檢異常者,未依規定 複診追蹤者,請校方繼續勸導,必要時可向衛生單位請 求協助。
三、檢送在學學生/新生/教職員工定期體檢胸部X光異常追蹤 流程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