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1.需在臺北市志工運用單位擔任志工。
2.在臺北市志工運用單位服務時數累積滿 600個小時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 期間之服務時數 )。
3.每人一生僅能申請一次。
二、應備文件:
1.服務單位出具 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 (每個服務單位都需要 )。
註1:109年8月4日後應使用新版 (直式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製作績效證明 (請勿用舊版 橫式 績效證明格式 )。
註2: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舊版 橫式 績效證明書 ) 仍有效力,不用另行重開立 。
註3:請務必填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稱 (全名 )及發證日期 。
2.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 (做為績效證明書時數證明 )。
3.個人半身照片電子檔 。
三、申請方式:5/20(五)前備妥資料送交輔導室潘老師2311-0395#851,逾時不候,以避免延宕後續文件核章及上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