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4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47080號函辦理。
二、依國教署所訂定「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及閩 東語)教學人員培訓課程架構」,其中閩東語文部分,現職 教師欲從事本土語文教學者,需依課程架構修習本土語文 專門課程30小時(免修教育專業課程12小時),且通過口 試、筆試和教學演示等三項評量檢核。
三、考量現已有資深教學工作者擔任授課及推廣工作,爰具有閩東語言及教學專業之專家學者其擔任閩東語文教師,得免除培訓及考試之條件如下:
(一)下列人員具有現場實務經驗及閩東語言專業能力,免進 行口試、筆試及教學演示: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閩東 語文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
2、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閩東 語文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教學服務 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具閩東語文專業之 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具閩 東語文專業之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
(二)下列人員具有深厚教學經驗及優秀之閩東語言能力,具 閩東語文教學人員資格,免再修習閩東語文教學人員培 訓課程、口試、筆試及教學演示。
1、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閩東語文語言競賽評審委員。
2、推展閩東語文工作曾獲頒教育部推展本土語文傑出貢 獻獎獎牌或榮譽證書。
3、曾參與教育部或本署閩東語文部編版教材編輯計畫之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