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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03052328號 主旨:有關非公務機關文宣品轉知同仁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5月7日業務會報裁示事項辦理。 二、為避免遭質疑為特定私人團體宣傳及行銷,爾後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倘有收受非公務機關涉及收費活動(含報名 費、工本費、教材費等)之文宣品或公文,請先與發文單位委婉溝通後再予以存查。 三、類此案件之認定或處理方式倘有疑義,請依案件性質洽詢本局各權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