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淺談採購業務之保密規定
壹、前言
採購乃政府機關推動業務之必要工作,而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我國在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中設有所謂的保密義務,主要目的在避免採購人員以及代辦採購廠商,因職務關係或機會使特定廠商獲取不正利益,以致影響採購之公正性。由於現行規定及函釋龐雜,相關人員很容易因一時失察以致洩密,甚至遭到行政或刑事責任之追究。有鑑於此,本文特歸納相關規定,俾供各界參考。
貳、相關保密義務
為落實保密義務,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在第7條定有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其中第7款「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係原則性之規定。而上述應予保密之範圍,則於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等法令有所明定。此外,相關法令對於代辦採購廠商、評選、協商、工程施工查核以及稽核等相關人員,亦設有保密規定,顯見其適用對象非常廣泛。下列的採購資訊或資料屬於保密範圍:
由於評選攸關採購品質,因此從委員名單、會議紀錄、評分以及工作小組成員等,均定有保密規定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等情形。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等情形。
參、保密作為
由上可知,在採購過程中,對於特定資料必須以密件方式處理,而相關處理方式,則應依文書處理手冊中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舉例來說,機關在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應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其後,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若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應以密件方式對各委員分繕發文。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或函知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等資料,亦應以密件方式分繕發函,並載明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之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挪作他用或和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四、結語
由上可知,在採購過程中,對於特定資料必須以密件方式處理,而相關處理方式,則應依文書處理手冊中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舉例來說,機關在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前,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應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資料來源:摘錄自清流月刊100年一月號及二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