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下列地點自109年5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正門口(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機車停車位至國際會館(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1巷68弄)及公車停靠站至醫揚大樓(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3段155巷)周邊之人行道
2.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正門口外(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教學大樓東側門口外(臨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80巷10弄) 之周邊人行道,及教學大樓西側門口外之機車停車場(臨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71巷)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