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110 年 11 月 5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99986 號函修正之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第七個工作天 含開學日 內提出申請 。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期程 自開學日起 至 113年9月9日 下午4點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地點:本校融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 、 「 資優資格證明及 相關證明文件 」。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三、 注意事項
(一)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 資格鑑定評量)。
(二)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此外, 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