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文化局113年6月24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 1130128348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依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 說明三,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未來國家語言發展 報告或其他文書資料,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臺灣客 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三、另依行政院112年1月10日「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 115年)執行概況檢討會議」決議,為呈現語言屬「原住民 族」群體所有,原書面建議用語之「臺灣原住民族語」、「原住民族語」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 族語言」,並於臺灣平埔族群語言之書面建議用語,增列 「平埔族群語言」。
四、有關上開國家語言書面建議用語,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 報告」,相關用語請參考該報告(文化部官網首頁/政府資 訊公開/重大政策/政策類/國家語言發展報告),補充使用 原則如下:
(一)應先尊重既定法令之用語名稱,如「客家基本法」、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使用之「客語」及「原住民 族語言」。
(二)所指「優先使用」係希未來於同一文件中,為求一致及 整體性,可參照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臺灣原住民 族語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 祖語、臺灣手語)。
(三)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及語言環境,斟酌選擇使用「國家 語言發展報告」中所列之各種書面建議用語。
五、檢附文化部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