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4611號
主旨:檢送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及電子文宣各1 份,請各機關(構)學校參考運用,並利用多元管道進行 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於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 「對申訴人(或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 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復依性騷 擾防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於性騷 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 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二、為提供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涉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所需 關懷協助,經參考本府社會局、勞動局、法務局、本市各 區公所及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相關資源後,業綜整為諮詢及協談、心理相關、法律諮詢及社會福利等4大類,並製作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及擇重點繪製成電 子文宣,請利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以利相關人員及時尋 求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