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11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
說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113年3月20日北市社工字第113306428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獎勵:
(一)銅牌獎: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二)銀牌獎: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
(三)金牌獎: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
(四)倘志工首次申請獎勵,服務時數即達8,000小時以上,可同時申請銅牌獎、銀牌獎及金牌獎;惟同等次獎牌之頒發,以每人1次為限。
三、本案獎勵申請採紙本作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請以迴紋針裝訂,每位申請人製作1冊):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由各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繳交1份紙本並經單位首長核章。另請寄送可編輯之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uk1323@gov.taipei,信件標題及檔名請註明單位名稱,俾利彙整。
2、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英文姓名格式為半形大寫字,姓名之間以半形逗號及一個半形空白區隔,例如HUANG, YU-LING。英文姓名建議與志工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所載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3、志工生日請一律用民國年表示,例如66.06.06。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1、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
2、「申請人」欄位應由志工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請註記已獲申請人同意。
3、負責人核章處請勿逕以單位或部門主管核章替代(如為學校單位應由校長核章)。
4、審查機關意見及首長核章欄位請空白(此為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具欄位)。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請使用新版(直式)績效證明書開立證明,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舊版證明書(橫式)仍有效力;若志工於多個單位進行服務,請各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2、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3、發證日期請勿晚於113年6月30日。
4、倘若使用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單位承辦人於旁邊簽名或蓋章。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含封面及內頁)影本,以利核對服務時數。
四、請於113年7月31日(週三)前免備文將上開申請文件紙本報送本局,逾期視同無申請;另請各單位務必依「申請及審查注意事項」詳細審查資料及時數,倘有文件缺漏,請於接獲補件通知後1週(7日)內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為取消申請,所報資料亦不予檢還。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及歷屆獎勵核定名冊可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最新消息/113年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項下下載。
六、檢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審查案件注意事項、申請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各1份供參。
申請期限:7/15(五)前備妥資料送交輔導室鍾老師2311-0395轉851,逾時不候,以避免延宕後續文件核章及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