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日期:113年4月22日-26日,上午9:00-13:00 (4/23適逢本校兒童月上下課翻轉活動進行,人手受限,恐等候較費時,建議多予利用4/22、4/24-4/26入校審查。)
二、審查地點:本校活動中心二樓大會議室、教務處。
三、 審查對象:設籍於本校學區之113學年度新生(需家長雙方與入學新生共同設籍)。
四、 審查資格:(現場審查係針對臺北市新生入學分發作業辦法中,符合以下四項優先入學條件其中一項者,始需到場並提交相關證明):
(一)入學新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之房屋所有權狀正本。
(二)入學新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滿三年以上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正本及113年1月至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的水費及電費收據。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且有居住本市事實者之子女。
(四)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 113 年度低收入戶第 ○ 類、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且有居住本市事實者之子女。
五、備審資料:(須併同審查資格項目提交)
(一)入學新生舊式戶口名簿、新式甲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正本。
(二)入學新生家長因持有兩戶以上之房屋所有權狀,致使家長雙方無法共同設籍,請攜帶另一戶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及家長單方於該址之設籍證明。
六、注意事項:審查先後不影響錄取結果,請善用到校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