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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4-04-11 | 人氣:513

一、宣導「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三、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如附件)

四、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如附件)

五、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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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服務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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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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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 事職務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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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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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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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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