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33040743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 (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 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109號函辦 理。
二、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在校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相 關法規疑義涉及之歷年函釋,臚列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行政職之教 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
(三)銓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略 以,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外出兼任教 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每週以4小時為限,但不包括兼任教學工作往返途程所需 時間。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第2目規定:「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 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 願;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 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校備查。」
三、針對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 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 事項,教育部綜整歷年函釋及法規,來函意見以:
(一)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為提供職場父母友善育兒環 境,應予鼓勵;有關編制內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之職務,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之工作,且現職教師 利用課後時間在校擔任本服務人員,並非以教師本職上 班時間為之,爰本案現職教師擔任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請領之疑慮。若學校自行辦 理本服務且由編制內人員提供本服務,午休時段應屬其 本職責內工作時間,故不另支鐘點費。
(二)至於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 人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 以及鐘點費支領是否有節數或時數之限制等節,審酌銓 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意旨, 僅針對「外出」兼課訂有每週以「4小時」為限之規範, 復因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實務上擔任校內「自辦」 之課照人員時,並未「外出」離開學校,且課後照顧服 務非屬「授課」性質,爰針對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 班服務人員,因非屬學校正式課程,得不受兼代課節數 之限制。
(三)綜上,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 下午4時)得擔任校內自辦中低年級之課後照顧服務班服 務人員,並請領課後照顧服務班鐘點費,且不受兼代課 節數限制;另,校內自辦類此學童課後相關學習活動 (如夜光天使、學習扶助等),得比照本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