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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新移民」相關業務用語變更為「新住民」一 案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月18日府授民人口字第1136008850號函辦 理。
二、本市「新移民」相關業務用語自113年1月起均改以「新住 民」(英文:new immigrant)名稱及定義辦理,適用範圍 包含公文、統計、計畫、專案、會議、課程、活動、系 統、網站、服務、輔導措施、組織名稱、場館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