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0447號
主旨:重申本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請各機關(構)學校確依相 關規定辦理所屬各類人員112年年終考績(成、核)相關 作業,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0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9591號函送之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112年考績(成)作業 注意事項」規定略以,為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對 於涉有性騷擾行為之受考人,請依下列規定核予考績 (成)等第: (一)受考人在考績(成)年度內經查證有銓敘部109年8月14 日部法二字第1094963072號函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 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對他人為性騷擾,情節嚴重」 之情形,建議其考績(成)考列「丙等」(本府109年8 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93007177號函計達)。 (二)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 事項」有關「申訴結果」相關規定略以,性騷擾行為經 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例如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 案件,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20日內未提出申 復;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收受調查決議之次 日起30日內未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等),當年度考 績(成、核)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本府112年9 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計達)。
二、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於辦理所屬各類人員112年年 終考績(成、核)相關作業時,應確實依前開規定核予相 關受考人考績(成、核)等第,並請各一級機關(構)再 次確認所屬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情形,以達本府對於 性騷擾零容忍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