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48130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第1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社會局或警察單位查處,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
五、檢送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