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中字第1123091480號
附件:教育部函、勞動部函、發布令、修正條文及附表各1份 (28586202_1123091480_1_ATTACH1.pdf、28586202_1123091480_1_ATTACH2. pdf、28586202_1123091480_1_ATTACH3.pdf、28586202_1123091480_1_ATTACH4. pdf、28586202_1123091480_1_ATTACH5.pdf)
主旨:函轉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 序準則」部分條文之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2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144526號函、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文(五)字第 1120101304號函及勞動部112年10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6125D號函辦理。
二、學校若有聘用外國人員之情事,應確依旨揭法令相關規定 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勞動部來函及附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