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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蔡弦倫 - 公告 | 2023-10-04 | 人氣:1809

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安全及營造e化學習環境,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

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可分為兩種:
(一)學生自行攜帶之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以下稱學生行動載具。

(二)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運算存取、文件編輯、資料檢索和儲存、網路連結與傳輸數位資料、無線/即時通訊等功能,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以下稱教育載具。

 

一、校園內使用學生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課期間(含課晚輔班、社團)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四)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五)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學生禁止使用行動載具。

(六)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等,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七)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二、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得予暫時交付學校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並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手機時,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不得侵犯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二)其他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傳簡訊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規,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三、其他:

(一)學生如使用手機過久,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如發現異常狀況,老師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俾於掌握學生狀況。

(二)為維護學生行走時的安全,禁止邊走邊使用手機(包括撥打電話),聽音樂或戴耳機等行為, 以避免發生危險。

(三)為維護正確使用手機之禮儀,學校得透過機會教育宣導,提升學生使用人應有的禮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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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03-01-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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