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140061號
附件:銓敘部書函影本、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11年1月)(摘錄行政中立事項)及公務 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110年12月)各1份 (28171000_1120140061_1_ATTACH1. pdf、28171000_1120140061_1_ATTACH2.pdf、28171000_1120140061_1_ATTACH3. pdf)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 副總統事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本府轉 知所屬機關(構)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112年11月20 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 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 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
四、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 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 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 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 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 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五、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 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 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 問題/法規司),請自行下載參閱。另檢附銓敘法規釋例 彙編(111年1月)(摘錄「行政中立事項」)及中立法Q&A 專輯(110年12月)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