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依據本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辦理。
貳、報名資格:設籍臺北市(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年滿六足歲之身 心障礙學齡兒童,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前出生(含 9 月 1 日當天)。
參、報名方式: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親自報名或委由他人持委託書 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肆、報名時間:112 年 11 月 27 日至 112 年 12 月 8 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 至下午 4 時,假日不受理報名)
伍、報名地點:設籍之學區學校(隨父母就讀者於父母任職學校報名)。
陸、報名資料
一、檢附基本資料
(一)報名表
(二)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申請 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文件其中一項即可報名)
1. 身心障礙證明 (未逾重新鑑定日期者)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
2. 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下次 評估日期在報名日期之後者;倘綜合報告書未註明下次鑑定日期, 則以綜合報告書日期在報名日期前 1 年內者為有效)。
3. 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半年內診斷證明(診斷書開立日期在 報名日期前 6 個月內者)。
二、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補充資料
(一)依各障礙類別,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聽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 醫院或臺北市聽資中心出具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評估日期 於收件截止日前 6 個月內);如已配戴助聽輔具者,請一併檢附配 戴助聽輔具後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
2. 視覺障礙學生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 區醫院核發之視覺相關診斷證明書(開立日期於收件截止日前 6個 月內);如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評估結果報告書。
3. 身體病弱學生須檢附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 活動之診斷證明。
4. 自閉症學生檢附兒童精神科專科醫生之診斷證明。
(二)學生倘於學前階段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早期療育,請檢附下列相 關資料(可擇要提供):
1. 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 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112 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3. 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4. 學前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5. 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三、113學年度學生入學國小鑑定及安置重要期程:
(一)報名學校工作會議:112年11月17日。
(二)評估人員工作說明會:112年11月21日。
(三)各學區學校報名:112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
(四)教育評估與晤談:112年11月27日至113年1月5日。
(五)資料彙整與送件:至113年1月12日。
(六)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113年2月16日至113年3月15日。
(七)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至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