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112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辦理。
二、112學年度第1學期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期程: 第1學期於112年10月13日前申請;第2學期於113年1月5日前申請。
三、旨揭在校生鑑定申請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 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需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
施協助者(含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之學生)。
四、相關資料將公告於本局特殊教育科網頁「鑑定與安置」專 區 (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