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14097A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時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查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略以,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並符合獎懲決定應遵循公 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之正當程序原則,爰請貴校辦理 學生獎懲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 生行為之動機及目的,並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 生。
(二)請貴校全面檢視學生獎懲規定是否仍有「情感教育」、 「禁止侵害隱私」、「學生在校作息」及「學生通學規 範」等違反法令、行政規範之懲處規定;另有關個別學生之出缺席紀錄、對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及服裝 儀容穿著等,應依所適用之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不得列 入學生獎懲規定,而肇生重複處罰之嫌。爰請貴校重新 檢視現行規定,並於完成修正不適切之規定以前,務請 於實務管理上即行調整改正。
三、有關辦理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相關宣導事宜部分:
(一)依據本辦法第47條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 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 之功能」。
(二)請貴校將學生申訴制度納入學生手冊並於學校網站首頁 明顯標示,同時宣導國教署學生事務資訊網業建置「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專區」等資訊(網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 /StudentAffairs),俾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