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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李宜靜 - 公告 | 2023-09-11 | 人氣:65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23080651號

說明:

一、為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 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又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 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 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 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 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 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 作工作,屬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守本局所屬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 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 或活動。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 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 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 物外牆及圍牆上。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 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在此限。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 五、檢附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7月20日北市人考字第 1123006453號函附件「本府112年7月11日第2252次市政會 議專案報告」之行政中立規範簡報(節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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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立規範簡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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