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 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各校112學 年度導師職務安排情形,列為本局督導訪視重點,先予敘 明。
三、各校教師職務選填制度,本局均予以尊重,惟為維護學生 權益,穩定班級經營,代理教師請優先安排擔任科任職 務,若非得已安排擔任班級導師職務,請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平均分散於低、中、高年級,不得過度集中於特定年級。
(二)新學期有明確連續請假需求之教師應避免擔任導師,以穩定班級經營。
(三)111學年度由代理教師擔任一、三、五年級導師之班級,112學年度除代理原因消滅、代理教師未獲續聘或其他因 素自行離校外,原則應優先考量由原班代理教師賡續擔 任升班後之年級導師,以避免學期間頻繁更換導師,保 障學生學習權益。
四、為確保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各校依前揭原則 審慎進行教師職務編排,另為精簡各校聘用代理教師擔任 導師函報程序,請於112年8月11日(星期五)前完成附件 回報表填列,免備文逕送本局國小教育科審核,准駁結果 本局將另案函復。
五、各校聘用代理教師擔任行政職務部分,請循本局人事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