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110年11月5日北市教特字第1103099986號函修正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詳附件一)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四、組織
設置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小組成員共11人組成,包括(一)當然委員-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融教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資優班召集人、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二)浮動委員-該生導師、該科領域召集人、該科任教教師。
評量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輔導主任擔任會議主席,以出席成員多數決方式議決。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第七個工作天(含開學日)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地點:本校融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資優資格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
(二)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此外,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七、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評量所需費用,由本校資源教室經費、本校其他經費或教育局補助經費核支。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習輔導之經費由本校資源班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八、本實施計畫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