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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3-06-20 | 人氣:1037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160號 

主旨:重申本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性騷 擾行為之發生,以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請查照並 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強化各機關學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相關機制,本府已於112年6月12 日及6月15日對外宣示多項精進作為,以下事項並請各機關 學校遵照辦理:

(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 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另有成立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者,該 小組成員除不得由該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 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以確保性騷擾案件之調查符合 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避免讓外界對於機關學校有 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二)嚴懲被申訴人或加害人:

1、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並已結案(例如調查決議申訴 成立並送達當事人,且逾規定期限未提出申復或再申 訴)者,應視情節(例如申訴成立次數、是否利用權 勢等)核予「記過」以上處分;另於該考績(成、 核)年度應考列丙等。

2、適(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人員,應依該法第12條 第1項第6款有關「最近1年內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 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規定,不 得辦理陞任。

3、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機關學校 應主動函詢本府社會局雙方當事人是否提出再申訴, 該局將函復有無受理再申訴或再申訴之調查結果等情 形,俾利機關學校依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檢討加害人 責任。

(三)本府社會局將與民間團體合作,成立Me too性騷擾申訴 諮詢專線,如有遭受性騷擾情事,均可透過該專線單一 窗口直接提出申訴,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社工陪 同等服務(專線電話另行通知)。

(四)首長及各級主管務必瞭解性騷擾案件之申訴提出及處理 程序,並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即 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包括「啟動調查作業,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 人」、「進行業務調整或將其中一方調離原辦公場域, 以避免雙方當事人再次接觸」及「辦理性騷擾防治教育 訓練」);如有知情不報或隱匿事件之情形,並經查證 屬實者,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 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應視其情節依相關規 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過程,如有疏忽或延宕且經查證 屬實者,相關人員應依規定從嚴議處。

(七)員工報到時,應明確告知機關學校性騷擾申訴管道之單 一窗口資訊(包括專線電話、申訴電子信箱、專責人 員),以及前開對於被申訴人或加害人之嚴懲規範。 (八)負責性騷擾防治業務之承辦人及主管,每人每年應完成 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訓練時數至少3小時。

二、各機關學校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可參考「性騷擾事件 受理申訴簡易流程說明」(網址:https://reurl.cc /M8RV2W)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流程 圖」(網址:https://reurl.cc/01ERk9),以確認該案件 適用之法令規定及申訴處理流程;另如有相關疑義,涉及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得向本府勞動局詢問(電話: 1999轉7023);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得向本府社 會局詢問(電話:1999轉4553、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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