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23051008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公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教師得隨時辦理 之另予考核,自即日起比照公務人員另予考績「應」隨時 辦理,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2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 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另予考績,於 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 理。」
二、基此,受考人核准留職停薪時,如當年度連續任職已達6個 月應立即辦理另予考績,此類於年度當中隨時辦理之另予 考績不計入年終考績人數計算;又受考人回職復薪後,連 續任職至復職當年年終達6個月以上,則依其實際任職情形 於年終辦理年終或另予考績,並計入年終「參加考績總人」。故,因機關於受考人核准留職停薪時即應隨時辦理 另予考績,爰如受考人於同考績年度內留職停薪及回職復 薪,並不會有併計前後任職年資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情 形,特請留意。
三、另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4項 規定:「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 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上開法規雖未強制「應」於留職停薪時隨時辦理受考人另 予考核,但為落實公教一體原則及維護教師權益,並避免 疏漏,本局所屬公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如遇上開得隨 時辦理教師另予成績考核之情形,自即日起,請比照公務 人員規定應隨時辦理,不得延宕至學年度終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