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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1-10-27 | 人氣:1650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93002759號

主旨:重申為貫徹本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請持續利用公開集會或各種管道加強有關酒駕危害、勿酒後駕(騎)車(以下簡稱酒駕)及拒絕酒測之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9年3月19日院台內字第1091930280號函辦理。
二、鑑於酒駕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本府對於酒駕採「零容忍」之立場,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資遵循(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計達)。
三、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有關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並每季至少1次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務必避免酒駕之違法行為,另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
四、依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函釋略以,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該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本府108年3月8日府授人考字第1083001867號函計達)。
五、本案宣導事項已列為本府人事處109年度人事重點業務,各一級機關(構)暨區公所人事機構辦理情形將作為該處辦理所屬人事人員年終考績作業之參據;又為瞭解各機關學校宣導成效,本府人事處將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彙整所屬機關資料後填復調查表(按:調查時間為109年9月1日前彙整109年1月至8月宣導情形、110年1月15日前彙整109年9月至12月宣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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