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任字第1133004616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 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兼任行為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 設置之職務,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 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 (本處112年7月12日北市人任字第1123005996號函計達) 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三、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 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 之。又各機關(構)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 113年8月13日前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