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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林子馨 - 公告 | 2024-05-24 | 人氣:211

主旨:轉知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 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辦 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 條: (一)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 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 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 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 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 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 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 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 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 響持證者權益。

四、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 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 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 時。

五、檢附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A號公告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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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666265_1133062189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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