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辦理。
二、民用航空法有關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起施 行,由地方政府負責限航區60公尺以下及禁限航區範圍外 距地表高度400呎(120公尺)以下之活動區域公告、申請 案件審查及取締處罰事宜。另本府業以109年3月27日府交 管字第10930259941號公告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 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 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 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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