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辦理。
二、民用航空法有關遙控無人機專章已於109年3月31日起施 行,由地方政府負責限航區60公尺以下及禁限航區範圍外 距地表高度400呎(120公尺)以下之活動區域公告、申請 案件審查及取締處罰事宜。另本府業以109年3月27日府交 管字第10930259941號公告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 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 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 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 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 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 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 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訪談紀錄 表如附件);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 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 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取締」之情形 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 (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 粉末 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 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 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