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北市衛健字第1093028666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內湖復育園區、山水綠生態公園及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自109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一、依據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北市衛健字第1093028477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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