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才能助學金(須檢附得獎證明文件):國小至高中(職)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1.個人組: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5,000元;第四名新臺幣3,000元;第五名新臺幣2,000元;第六名新臺幣1,000元。
2.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3.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適用前項規定。
4.申請時以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為準,且同一比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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