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社(四)字第 1112400631A號函辦理。
二、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7條說明,對於面臨傳承 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爰教育部為使民眾從「心」認同本土語言價值,了解到語言流失的嚴重性,使社會大眾對「國家語 言」有更多的認識與了解,特推動本土語言意識培力、培訓本土語言意識培力宣講人員,向學校教育人員及一般民眾宣導。
三、教育部前業辦理2場次宣講活動,現規劃辦理第3場次宣講活動。本次活動內容詳見附件實施計畫,研習資訊簡要說明如下:
(一)...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