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課程研習心得 2005.6.3(五) 於新湖國小  ●代表有超連結

學校落實家庭教育之課程規劃與活動方案設計  主講人:師大 林如萍教授

一、臺灣婚姻與家庭現況:四不一沒有
  不婚:有偶率下降(平均初婚年齡,男30歲、女27歲)
     離婚率上升(離婚率全亞洲第二,僅次於韓國,一成多離婚者結婚不到一年
     結婚者國籍出現變化(外籍配偶約四分之一)
              (新娘多來自大陸、越南,新郎最多則是泰國)
  不育、不養:生育率已低於美、法、英、日
        三年內新生兒人數減少40% (唉!遲早會變超額教師!)
        每8∼9名新生兒中,就有一名來自外籍媽媽(影響後天學習條件)
        隔代教養家庭10年來增加一倍(原因:Death、Divorce、Desert)
  不活:自殺已成為國內青、壯人口之第二、三大死因(自殺率逐年上升、年齡逐年下降)
  沒有希望

二、我國家庭教育之觀念轉變
  第一階段以場域觀點來界定──即所謂在「家庭中」,父母對子女的教育。
  第二階段以主題來關注──如婚姻教育、親子關係教育,故不限於在家庭中實施。
  第三階段以家庭成員角度解釋──針對所有家庭成員,提供有關家庭生活知能的教育。

三、家庭教育之目的與主題
  目的:協助個人與家庭學習有關人類成長、發展與生命週期的各種行為,其學習經驗提供發展個人
     當前與未來家庭生活角色的潛力,以期達成「強化及提升個人與家庭的福祉」的終極目標。
  主題:人類發展 → 親密關係與婚姻 → 家人互動 → 親職教育 → 家庭資源與管理 → 倫理

四、國小家庭教育之活動教學策略:由「綜合領域」及「家政教育議題」融入領域教學
  活動設計原則:A學習者中心思考 → 他的問題就是我們設計者的主題
         B成人學習原則 → 讓學習者有可以立即應用的感受
         C增強成人學習者學習動機的具體策略 → 分享的成效,令學習者有學到東西的感覺

五、家庭教育法●之必讀條目
  第一條 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 親職教育。 二 子職教育。 三 兩性教育。 四 婚姻教育。 五 倫理教育。
六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八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 家庭教育中心。 二 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 各級學校。 四 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 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如信誼基金會●)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有關婚前家庭教育課程,可分兩類,林教授推薦之可諮詢機構如下:
 A將步入婚姻生活者 → 愛家基金會
 B想認識異姓者 → 台北市家庭教育中心

附錄、便當營養學
  A顏色越多越好。(飯:白 肉:褐 菜:綠 菇:黑 蘿蔔:紅 玉米:黃)
  B有山有海。(山:蔬菜類 海:海鮮、魚類)
  C每天吃的肉不要超過手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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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師大將於暑假開設20學分班,可至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查詢相關開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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