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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重要</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link>
    <description>歡迎光臨</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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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7/23(二)下午將實施萬安47號演習，避難疏散時間為13時30分到14時00分，總共30分鐘。期間全市實施人車疏散避難、燈火關閉及交通管制等演練。</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746</link>
        <description>7/23(二)下午將實施萬安47號演習，避難疏散時間為13時30分到14時00分，總共30分鐘。期間全市實施人車疏散避難、燈火關閉及交通管制等演練。請在學校的所有同仁聽到防空警報後，立即關閉辦公室、教室電燈，並原地進行避難。演習時間請同仁停止辦公及接聽電話，並且不要在校園走動，感謝大家的配合。&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Mon, 22 Jul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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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4英語夏令營請假登記表單</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700</link>
        <description>親愛的家長您好，&amp;nbsp;&amp;nbsp;&amp;nbsp; 本次英語夏令營費用由僑委會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全額補助，海外老師們也安排了非常充實且精彩的課程。為了使您的孩子得到最好的學習效果，請盡量全程參與，如有不可抗力實在需要請假，請掃描附件QR CODE進行登記。&amp;nbsp;北市大附小敬上&amp;nbsp;</description>
        <pubDate>Sun, 14 Jul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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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89</link>
        <description>檢附「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description>
        <pubDate>Thu, 11 Jul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89</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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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為保護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戶外高溫作業員工，並營造 健康友善職場環境，請確依相關規定採取各項防護性措施，及積極防治性騷擾及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32</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amp;nbsp;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133006377號主旨：為保護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戶外高溫作業員工，並營造 健康友善職場環境，請確依相關規定採取各項防護性措 施，及積極防治性騷擾及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同時對於 所屬員工給予適度關懷或協助，請查照。說明：一、考量部分縣市近日來氣溫飆升，且有極端高溫出現之可 能，為預防本府戶外高溫作業員工出現「熱傷害」，請各 機關（構）學校確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戶外高溫作 業防護標準作業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辦理勤前 教育及預防熱危害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宜採取團隊作業 以互相照應，或對於發生熱疾病之員工採行緊急處置，以 保障同仁執行職務之安全（本府103年1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 10232392000號函及111年7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6505 號函計達）。二、另為提供本府員工免於性騷擾及免受霸凌侵犯之健康友善 職場環境，請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依下列規定採取各 項關懷或協助性措施，共同守護員工身心健康： (一)性騷擾防治措施： １、依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略 以，機關於性騷擾申訴處理過程，應顧及申訴人心理 感受，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及給予適度關懷或協助；申 訴人如有接受心理輔導及醫療等需要時，得視其身心 狀況，主動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協談服務，另視 需要提供其醫療與法律協助（本府113年5月17日府授 人考字第1133004476號函計達）。 ２、為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請設身處地申訴人之 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關懷及協助措施，如認其有輔 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適時提供本府員工協談室協談 資源，或透過本府113年5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 1133004611號函送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 覽表」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１、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本府訂有「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 注意事項」（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 1133002124號函計達），請利用公開場合及多元方合傳達機關對職場霸凌問題之重視，宣達反霸凌行為相 關規範，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 等措施。 ２、機關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處理過程，得依實際需要對 於當事人之工作進行調整，並視申訴人之身心狀況， 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協談服務，或主動提供法律 諮詢及引介申訴人改善身心調適之資源。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戶外高溫作業防護標準 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 案件注意事項」、「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 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 訴作業注意事項」各1份。</description>
        <pubDate>Wed, 03 Jul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32</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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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統一規範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經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之行政懲處規定</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22</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33074831號主旨：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統一規範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經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之行政懲處等相關規定，請查照辦理。說明：一、市府為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訂有「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二、注意事項第貳、事發處置—六、申訴結果—（三）嚴懲被 申訴人規定略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應 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 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三、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不論何種型態之性騷擾 行為均應以一致標準予以嚴懲，倘本局所屬機關（構）學 校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行為，機關學校 依性平法、教師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確認其行為屬實，惟情節未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 遣辦法」規定之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應予 以行政懲處時，應比照注意事項處分基準，視情節核予 「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 等」或相當等次。</description>
        <pubDate>Tue, 02 Jul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622</guid>
    </item>
        <item>
        <title>重申本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373</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5291號主旨：重申本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請各機關學校持續利用多元 管道向所屬員工加強宣導，並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 生，以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請查照。說明：一、依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壹、 平時防範」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應利用局處會 議、公開場合、教育訓練及多元管道，向所屬員工加強宣 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故為確實防範職場性 騷擾，請各機關（構）學校確實公開張貼「禁止職場性騷 擾」或「禁止性騷擾」等標示，並持續向所屬員工宣導有 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及相關法令，以強化員工性 騷擾防治觀念。二、檢附勞動部製作之「禁止職場性騷擾（含申訴管道）範本」、衛生福利部製作之「禁止性騷擾LOGO」及「在職權 不對等的互動中請尊重互動對象的感受」宣導海報、本府 人事處整理之「職場性騷擾形式及常見態樣」（引自勞動 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113年5月編印】」） 各1份，請善加運用並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 查知之方式公開揭示之。三、另查本府社會局官網設有性騷擾防治專區（網址： https://reurl.cc/LW2E8x），本府勞動局官網亦設有性別 平等工作法修法—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網址： https://reurl.cc/QR2My0）及提供外部諮詢專線（1999分 機7036），請自行參考利用。</description>
        <pubDate>Tue, 04 Jun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373</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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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臺北市政府宣導】防制藥物濫用及反毒宣導</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304</link>
        <description>一、邇來發生本府同仁個人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本府信譽。 爰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轉知新進同仁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擔任公務員職務，個人應具備基本法律知能，暸解藥物濫用防制事項，並注意相關規範，避免觸法及違害個人 身心健康。二、另請各機關學校用人單位主管隨時注意屬員行為，並適當 關懷暸解。又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業已開辦相關防制藥物 濫用訓練課程，臺北e大亦提供各類有關線上課程，各機關 同仁如有需要，可自行選讀，強化防制觀念。三、相關藥物濫用防制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反毒資源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 sid=10070)查詢</description>
        <pubDate>Mon, 27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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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端午佳節將至，請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60</link>
        <description>一、端午佳節將至，於此期間易生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如遇有與職務上具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邀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時，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簽陳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以保障自身權益及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二、「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三、配合法務部廉政署辦理「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計畫」。四、有關法務部廉政署「廉潔教材資料庫網站」及「廉潔教材 資料庫網站—動畫介紹影片」。五、請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六、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於此期間易生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如遇有與職務上具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邀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時，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簽陳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以保障自身權益及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七、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請至教育局官網/科室業務/政風室/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三股)專區項下載。八、為將反賄選觀念深入地方社區鄰里，本府政風處與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共同製作「反賄選／ 反介選專區」網頁，並透過本府官方Facebook粉絲專頁 「Humans of Taipei我是台北人」辦理線上有獎徵答活 動，藉由寓教於樂之方式，增進民眾反賄選意識。九、相關網址如下：(一)法務部廉政署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二)廉政宣導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1027938/Nodelist(三)廉政倫理宣導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四)利益衝突宣導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五)宣導參考文件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6582/Lpsimplelist(六)教育局政風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70E1EFD119A892F4</description>
        <pubDate>Thu, 23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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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14</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發文字號：北市勞就字第1136071177號主旨：函轉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請查 照。說明：一、依據本府交下勞動部113年5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056 號函辦理。二、有關「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業經勞動部修正， 並置於勞動部就業平等網-便民服務專區（網址：//eeweb. mol.gov.tw/），請查照並參考運用。</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1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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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 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13</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人事處&amp;nbsp;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發文字號：北市人任字第1133004616號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 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請查 照。說明：一、依據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二、旨揭兼任行為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 設置之職務，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 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 （本處112年7月12日北市人任字第1123005996號函計達） 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三、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 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 之。又各機關（構）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 113年8月13日前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13</guid>
    </item>
        <item>
        <title>宣導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及電子文宣</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04</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4611號主旨：檢送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及電子文宣各1 份，請各機關（構）學校參考運用，並利用多元管道進行 宣導，請查照。說明：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於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 「對申訴人（或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 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復依性騷 擾防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於性騷 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 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二、為提供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涉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所需 關懷協助，經參考本府社會局、勞動局、法務局、本市各 區公所及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相關資源後，業綜整為諮詢及協談、心理相關、法律諮詢及社會福利等4大類，並製作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用資源一覽表」及擇重點繪製成電 子文宣，請利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以利相關人員及時尋 求必要之服務。</description>
        <pubDate>Mon, 20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20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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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198</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 函&amp;nbsp;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4476號主旨：檢送修正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 件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說明：一、查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處理性騷擾案 件，於112年7月10日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嗣因應性別平等 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 修正性工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準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 113年2月研擬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 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以下簡稱行政院指引）（草 案），計2次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部分內容（本府112年9月 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及113年3月6日府授人考 字第1133001808號函計達）。二、茲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 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 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以及依性騷法調查處理所受理性 騷擾申訴事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已彙編完成為 行政院指引，俾供各機關（構）參考。三、考量行政院指引訂有性騷擾事件相關處理作業流程，並酌 修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 機關」特殊情境之申訴調查程序；另為使本府各機關 （構）學校對於所屬「首長涉有性騷擾行為」之申訴案件 處理規定更臻完整，本次爰配合增修旨揭注意事項「貳、 事發處置」之部分內容如下：(一)「四、確認適用法令及處理流程」：將行政院指引所定 「性平三法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主要流程圖」、「職場 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工法）」及「性騷擾事 件受理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騷法）」增列為附 表。(二)「五、申訴處理」之「（二）機關首長涉有性騷擾行 為」有關涉及性工法之申訴案件，依申訴人是否屬公務 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分 別規範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１、現行規定僅就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明定應由 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單位進行調 查及評議決定；該上級機關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 通知其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者，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該主管機關依性工法第 38條之2第1項規定裁罰。２、增列「非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得依性工法第 32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提起申訴之期限內逕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規定。(三)「五、申訴處理」之「（九）特殊情境之處理」有關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部分：１、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除應以書 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 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外，增列「以口頭為之者，應 作成書面紀錄」之規定。２、有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之機關，由現行規定為 「『被申訴人』之機關」，修正為「以『申訴人』之 機關為原則」；刪除「一方為公部門機關及一方為私 部門，如經協商未有共識，由『公部門機關』受理申 訴及調查」之規定。</description>
        <pubDate>Mon, 20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198</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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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 之解釋一案</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183</link>
        <description>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133004415號主旨：函轉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 之解釋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二、依前開銓敘部113年5月10日函略以，公務員基於其自身知 識產能所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得「以自己 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該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並因參與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 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取符合一般社會 通念之正常利益，並不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 下： (一)以自己名義運用：例如公務員個人出版著作、製作影 像、音樂、貼圖；將個人肖像自行做成人像公仔、或印&amp;nbsp; 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該公務員得參與上述 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 發表會等活動。 (二)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公務員得參與「被授權 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 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一次性明確授權他 人使用其著作、影像、音樂、貼圖；或將個人肖像做成 人像公仔、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之權利， 並具體約定載明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授權範 圍及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為該書籍、影音、貼圖、公仔 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公務員得 參與該等相關活動。三、承上，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 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 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他人商品拍攝業務 配合影片或撰寫業務配合文章，即違反該項規定。又上開 方式涉及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所定「領證職 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教學」、「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情 事，仍須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公務員拍攝個人 「教學」影片，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 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該公務員並得就其所有上開 教學影片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依同條第6項及旨揭銓敘部 113年5月10日令規定辦理。</description>
        <pubDate>Sun, 19 May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3183</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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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體育組】112學期游泳與自救課程重要公告</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965</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pubDate>Mon, 29 Apr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965</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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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事項</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892</link>
        <description>一、「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事項」於113年3月18日業已修正部分內容。二、再次提醒，前揭注意事項第11點已作部分修正，其中「受理申訴機關，已無須檢送申訴調查報告書副知上級機關及市府人事處。」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事項」1份。</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Apr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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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務員服務法及兼職等相關宣導</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741</link>
        <description>一、宣導「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三、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如附件)四、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如附件)五、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description>
        <pubDate>Wed, 10 Apr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guid>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741</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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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3學年度本土語選習語別轉換申請</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658</link>
        <description>◎依據公文北市教國字第1123044726號：「調整舊生語言選習調查為申請制，學校毋須每學年調查語言學習狀況」基於本土語文學習之持續性，考量多數學生均維持原選習之語別，且延續性學習有利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並加深學生對語言學習之興趣，新學年度本土語選修將延續本學期所選修的語別，不另外調查。請目前是1-5年級的學生，升上新的年級若有需要更換本土語選修的語別，請於113年4月12日前，填妥申請表送交教務處教學組若有疑問，請洽教學組劉老師 23110395#811</description>
        <pubDate>Sun, 31 Mar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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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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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告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title>
        <link>https://archive.esut.tp.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619</link>
        <description>一、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辦理。二、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description>
        <pubDate>Tue, 26 Mar 2024 16:00: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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