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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3-03-02 | 人氣:747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23016563號

主旨:轉知有關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 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 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 函辦理。

二、依本府112年2月9日府授教人字第1120103750號函略以,本 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市兼職處理 辦法未訂定前,其兼職事項暫依「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先予敘明。

三、教育部函說明如下: (一)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 規定:「(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 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 對價。(第2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依前開規定,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 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 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 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 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 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 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 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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