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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3-02-10 | 人氣:715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104081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轉勞動 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並自112 年1月19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 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子女未滿2歲 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 (集)乳時間30分鐘。

三、依旨揭解釋令略以,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 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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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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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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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動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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