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15160號函辦理。
二、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篩檢時機之規定,取消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之規範, 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及返國入境者,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學校無須檢核快篩證明,採自主健康監測),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三、另為防範新冠肺炎疫情升溫,本局針對111學年度第2學期 開學重申防疫措施如下:
(一)量測體溫:開學第一至第二週,學校應落實入校(園) 時師生體溫量測,自第三週起即恢復為師生應於上學前於家中測量體溫,採自主健康監測。
(二)配戴口罩:
1、校園室外空間及場域,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2、於室內倘為飲食需求、從事運動活動、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拍攝個人/團體照、教師授課期間免戴口罩。
3、倘若師生為自主防疫期間、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有相關症狀、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三)用餐規範:維持用餐衛生,除幼兒園外不限午餐隔板或1.5公尺間距,用餐期間禁止交談。
(四)校園場地開放:各級學校室內外場地全面開放,但仍需遵守防疫措施,除飲水以外,禁止飲食;自備運動器材,不共用。
(五)防疫假:
1、家長基於防疫目的,可為子女申請防疫假(應採非到校課程並落實點名),原則以1週為單位,學校可依個案需求從寬認定。
2、學生請防疫假不列入出缺勤紀錄,各該平時或定期成績評量,則依學校評量規定彈性辦理。
(六)防疫物資盤點:請學校(園所)預先備妥適量的口罩、 耳(額)溫槍、酒精、洗手乳、快篩劑等用品以備不時之需,快篩劑各校安全庫存量為50%,務必於每週五中午12時前定期至教育部「快篩試劑領取及發放數量平臺」 填報使用及剩餘庫存量。
(七)環境消毒:加強學習場域及相關設施設備清消:開學前完成校內環境清消,加強清消項目包括校(園)內相關空調設備,上課空間及學校學生交通車與幼童專用車, 均應落實自主清潔及消毒管理。
(八)其餘防疫規範:請續依本局111年12月2日修訂正「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辦理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