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13000514號
主旨:本(111)年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請確實遵照教育基 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並依說明事項配合 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又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 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 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 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 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 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 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 作工作,屬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三、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守本局所屬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 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 或活動。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 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 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 物外牆及圍牆上。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 動。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 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在此限。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